(2015)横法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白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田某、白某(2015)横民初字第008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贷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田某、白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某为横山县畜牧局干部、田某为横山县林种站职工,二被执行人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资收入,被执行人白某为榆林市宗教局职工,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市中心广场世纪支行有工资,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白某、田某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工资账户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市中心广场世纪支行工资账户一年,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