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楚嵩峰诉史庆梅、黄雪柯、王喜存、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509号原告楚嵩峰,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史庆梅,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黄雪柯,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王喜存,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嵩峰诉被告史庆梅、黄雪柯、王喜存、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庆梅、黄雪柯、王喜存、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嵩峰撤回对被告史庆梅、黄雪柯、王喜存、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元,由原告楚嵩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