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刘登长、李兆英、曹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代庄,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曙东,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登长,男。被告李兆英,女。被告曹跃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刘登长、李兆英、曹跃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登长、李兆英、曹跃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登长、李兆英、曹跃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昭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