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吴晓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军,系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王建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欠款74945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6.81元、保全费500元、申请执行费1024.18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财产均设置抵押,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5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粮粉业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先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