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齐延忠与康占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齐延忠。委托代理人刘真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占军。委托代理人徐广晓。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9号院2号楼3层03单元。负责人梁欣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延忠诉被告康占军、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延忠撤回对被告康占军、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齐延忠承担。审 判 长 周雪平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