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戴宝君、关春艳申请执行祁占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宝君,关春艳,祁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戴宝君,男,汉族,无职业,19XX年X月XX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街道东二委X组。申请执行人关春艳,女,满族,无职业,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祁占成,男,汉族,农民,19XX年X月XX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顾甸村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昂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肖 萍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