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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海林与谢敏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林,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公司,韩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478号原告曹海林,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崇义村南。法定代表人谢敏雷,执行董事。被告韩凤英,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兼被告韩凤英之委托代理人谢敏雷,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林诉被告谢敏雷、韩凤英、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林撤回对被告谢敏雷、韩凤英、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海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