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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万先后,黄全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云法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7278-0。法定代表人徐峰,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万先后,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黄全芬,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计生征字(2014)第3513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4)第3513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的云阳计生征字(2014)第3513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云阳计生征字(2014)第3513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何世斌审 判 员  黄海龙代理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