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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1261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