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1261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