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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陆少华、施合顺等与王宗业、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12号原告:陆少华,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施合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施合凤,又名施合风,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迪群,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玉平,男,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葛传侠,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乃亮,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洪东,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杨华全,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玉松,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施广林,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王保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十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少永,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十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洪华,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少永,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洪华,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宗业,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杨连守,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陆少华、施合顺、施合凤、陆迪群、陆玉平、葛传侠、陆乃亮、陆洪东、杨华全、陆玉松、施广林、王保顺、陆少永、陆洪华与被告王宗业、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宗业、杨连守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少华、施合顺、施合凤、陆迪群、陆玉平、葛传侠、陆乃亮、陆洪东、杨华全、陆玉松、施广林、王保顺、陆少永、陆洪华对被告王宗业、杨连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跃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