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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有徐与蚌埠市安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余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姚有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执行人:蚌埠市安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永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志光,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姚有徐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安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余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