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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闫青青诉张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闫青青,女。被告张满,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林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闫青青诉张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闫青青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闫青青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青青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