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红与仲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红,仲纪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高晓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仲纪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红与被告仲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红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高晓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