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2幢1单元10-1号长盛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6357331-X。法定代表人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靖,男,生于1982年1月25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忠县,系特别授权。被告李长芬,女,生于1966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迎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小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