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观胜与XX杰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杰,黄观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杰,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观胜,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海陵镇。上诉人XX杰因与被上诉人黄观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XX杰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XX杰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杰没有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