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8号朴丽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978号申请人:朴丽美,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10月16日,申请人朴丽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对申请人朴丽美与被申请人崔英民离婚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第298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朴丽美与崔英民离婚;二、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第2981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清州地方法院2015第2981号调解书中关于朴丽美与崔英民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