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宁霞与朱康利、高旗、高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宁霞。被执行人朱康利。被执行人高旗。被执行人高攀。本院在执行张宁霞与朱康利、高旗、高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康利、高旗、高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3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