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雷与王军、王福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雷,王军,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冯雷,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城南庄镇南台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军,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桃杏小区A区6号楼4单元502号。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阳曲县泥屯镇苏村村民,住阳曲县泥屯镇苏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军、王福明应给付申请人冯雷工程款30000元,工程保证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53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以上共计51186元。但被执行人王军、王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王福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1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晋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