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运桂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398-2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桂。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运桂与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咸劳仲案字(2014)第5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运桂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网上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帐户,均无存款余额。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相关资料,发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换频繁,资料显示公司办公住所位于武���市江岸区芦沟桥路特1号怡景花园1栋E单元2层2室3室4室,查找后该公司已人去楼空。随后又查询了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均无果。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尚欠22680元。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隆润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仲案字(2014)第5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劳仲案字(2014)第5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