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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保成与李建风、杨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成,李建风,杨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保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风,男,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杨娜,女,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涞民保字第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李建风、杨娜自愿交纳保证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建风驾驶的杨娜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冀FDX**)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涞源县家属楼(房屋所有权证:涞房权证字第X**号)一套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