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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凯,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