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璇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璇,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095号原告黄璇,女,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张力,女,196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黄璇诉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日、2014年12月6日被告张力因经营之需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共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按月付息。2015年2月14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2012年8月1日所借20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4230日,2014年12月6日所借款项利息2付至2015年4月5日。现被告方严重违约,利息一直拖欠不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力向原告黄璇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支付其中20万元自2015年4月6日起、另20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2015年9月18日致函本院,函告被告张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与被告张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07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