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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君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刘国君,陈淑芳,朱国栋,王红英,李晓东,张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君。被执行人陈淑芳。被执行人朱国栋。被执行人王红英。被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张桂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国君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士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