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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朝万、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已于2012年8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庆丰花园2幢6单元8-2室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0元共同偿还。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常无故殴打被告,经常不回家,女儿长期由被告照顾,现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同意归原告所有,房屋折价款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共同债务100000元平均偿还;另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底认识、恋爱,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10日生育一女张某甲。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平均偿还。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平均偿还。但要求小孩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并且还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另查明,婚生女张某甲从2011年起至今由被告陈某某照顾;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2幢6单元8-2房屋(产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008572号)价值30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姐姐张慧芳处借款50000元,在被告父亲陈久明处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房管证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因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照顾的时间较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根据原、被告自愿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该房屋分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70000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姐姐张慧芳处借款50000元由原告归还,在被告父亲陈久明处借款50000元由被告归还;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从2015年10月起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2幢6单元8-2房屋(产权证号:202房地证2015字第008572号)归原告张某某所有,由原告张某某补偿被告陈某某房屋折价款17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四、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告张某某姐姐张慧芳处借款5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归还,在被告陈某某父亲陈久明处借款50000元由被告陈某某归还。本案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递交上诉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全部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