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刑执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立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立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872号罪犯梁立滢,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石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立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梁立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3、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立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立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立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