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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母亲去世,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按照风俗带着亲戚一行十几人到板场乡雁岭村黄家沟林坡为其外祖母上坟,因疏忽大意,加之天干物燥,上坟的纸灰引燃坟边荒草,后引起周围的林坡着火。周围群众发现着火后相互联系共同上山扑火,2015年4月29日,吴某某报案至内乡县森林公安局,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5年5月8日立案侦查,经内乡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勘验,过火林地面积为89亩。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林木所有人之一的吴某某10000元整,其他人员不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吴某甲、齐某某、吴某乙、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且有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现场的勘验报告,收到条,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山林大面积过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失火后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扑救,赔偿林木所有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犯罪前科,案发前在居住地表现良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在对被告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的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锡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