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于丽红与隋洪金、闫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红,隋洪金,闫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于丽红。被执行人隋洪金。被执行人闫翠萍。申请执行人于丽红与被执行人隋洪金、闫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隋洪金、闫翠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丽红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闫翠萍名下的房产,于2015年7月7日作出鲁金鉴估字(2015)第S04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被执行人闫翠萍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以东北沟西村以南福园小区1号楼2-302、2-4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00××74号)的评估价值为1119236元。该评估结果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翠萍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以东北沟西村以南福园小区1号楼2-302、2-4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00××74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