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1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初中文化。被告赵某,男,生于1980年3月18日,汉族,广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佳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