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霸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志广、谷志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广,谷志昌,田灵芝,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霸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广。申请执行人谷志昌。被执行人田灵芝。被执行人李冰。高志广、谷志昌申请执行田灵芝、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霸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会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灵芝、李冰已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霸州市人民法院的(2014)霸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