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XX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2010年11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张××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五彩社区借住在唐××家中,容留任××、齐××、倪××吸食冰毒。任××、齐××次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在二人驾驶的面包车内缴获吸食冰毒工具。经查,2015年7月间,张××在此地点多次容留任××、齐××吸食冰毒,以上涉案冰毒及吸毒工具均由任××提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任××证言、证人齐××证言、证人倪××证言、证人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视其当庭认罪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