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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申请执行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强某某,女,汉族,村民。牛某某申请执行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强某某一次性给付牛某某经济帮助费人民币1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4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