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志于、陈珍香、李冬林、艳雨涵连云港通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志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于、陈珍香、李冬林、艳雨涵,连云港通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32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于、陈珍香、李冬林、艳雨涵被执行人:连云港通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志安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3)连少民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志于、陈珍香、李冬林、艳雨涵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通成物流有限公司、王志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连少民终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