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0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0栋、11栋601房-618房。法定代表人邹立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魅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