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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与被执行人高新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以芝,高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卢以芝,女。被执行人高新群,女。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以芝诉被执行人高新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新群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新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以芝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新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