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终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1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居民。上诉人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葛志龙代理审判员  吴淑艳代理审判员  朱萱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侍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