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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乐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江彩印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06-1号申请人杭州乐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羽。委托代理人蔡丽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彩印厂。法定代表人包勇华。申请执行人杭州乐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彩印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乐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10元,合计人民币54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滨江彩印厂经营不善处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仅有的机器设备也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正在协调处置中,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6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