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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文智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窝陂塘路2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武穴市明珠路西刊江大道南吴楚时代城的B、C栋一、二层房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吴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明珠路西刊江大道南吴楚时代城的B、C栋一、二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由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胡梦奇执行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