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纽恩洁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纽恩洁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法定代表人:夏昱强。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浙江纽恩洁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永峰。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赵平。被执行人刘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纽恩洁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刘飞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赵平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领取了执行款1414230.50元。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纽恩洁瑞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赵平、刘飞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