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蔚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进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宣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