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与张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张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代表人杨振群,任处长。委托代理人杨实际,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诉被告张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洛南县秦唐街公园建设工程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