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端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端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74号罪犯陈端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洞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端辉宣告缓刑的部分,以被告人陈端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端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端辉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6.5分;有4次违规记录共计扣4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端辉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规记录,未积极缴纳罚金,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端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