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和生与罗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生,罗建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46号原告:谢和生,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贺洪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龙,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和生诉被告罗建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建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建龙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和生撤回对被告罗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和生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麦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