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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洪福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福,王秀兰,张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93号申请人张洪福,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秀兰,女,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洪芝,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王秀兰、张洪芝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德,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洪福、王秀兰、张洪芝、张洪德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洪福、王秀兰、张洪芝、张洪德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玉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南庙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柞村乡字第15-490155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25220206号】,由甲方张洪福继承,归甲方张洪福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