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3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