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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76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3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