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淝河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3771-7。法定代表人:梁贝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金色家园小区20号楼1701号房,身份证号342125197003124725。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