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白果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74691989-X。法定代表人:尹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东、王莉佳,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116970-5。法定代表人:翁伟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富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98026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红兵审判员 王永海审判员 戴豫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