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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94号原告:王某甲,男,200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