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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70号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出口加工区A6区3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宝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定辉,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56号金城苑2号楼1单元7层1-602号房。法定代表人:班浩。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商定:被告促成原告就购买位于北海市××路苗圃××事与卖家达成协议,原告先支付50万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促成该购买协议,否则将在一个月内退还原告的款项。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波支付了50万元,被告为此出具收条。此后,被告未能促成原告签订购买合同,故其应退还原告上述款项。综上,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11666.67元(从2014年8月25日暂计至2015年1月24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6%);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波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其已收到原告购买北海市天津路苗圃款50万元,若三个月内双方不能就购买事宜达成正式协议,承诺一个月内返还所收的上述预付款。被告在该承诺书落款处加盖了��司公章。同日,被告出具《证明》称,户名为王波、中国银行卡号为60×××70的账户为其公司使用账户。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指定账户汇入500000元,被告对此出具收据确认收款。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促成其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其向原告核实案件情况,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预付款后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亦未向原告交付苗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另查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由王波变更为班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证明、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承诺书》的内容可知,原告与被告已就双方在三个月期限内达成买卖合同订立了预约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该款项性质应属订金。根据约定,被告应负有缔约义务,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亦未依约返还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0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逾期返还上述款项给造成原告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50万元;二、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被告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羽斯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