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7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1与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李×,于×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7170号原告于×1,男,198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于×2,男,1936年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1与被告李×、于×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