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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7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1与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1,李×,于×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7170号原告于×1,男,198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于×2,男,1936年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1与被告李×、于×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1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