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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0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执行人: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连。被执行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波。被执行人:倪明连。被执行人:林连贞。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案外担保人毛晨阳、姜红霞共通共有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香格里拉别墅鸣翠苑30幢(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良移字第08037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倪明连、林连贞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2215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16、132106**号)、2216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89、132105**号)、2217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052、132100**号)、2218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386、132103**号)、2219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60、132105**号)、2220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59、13210660号��、2221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83、132105**号)、2223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74、132106**号)、2701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234、132102**号)、2702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22、132106**号)、2703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76、132105**号)、2704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87、132105**号)、2705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78、132105**号)、2706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08、132106**号)、2214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358、132103**号)、2707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80、132105**号)、2708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71、132105**号)、2709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395、132103**号)、2710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13、132105**号)、2711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73、132105**号)、2712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45、132105**号)、2713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26、132106**号)、2714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91、132105**号)、2715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64、132105**号)、2716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20、132106**号)、2717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62、132105**号)、2718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30、132105**号)、2719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50、132106**号)、2720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68、132105**号)二十九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倪明连、林连贞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2204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290、132102**号)、2205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41、132106**号)、2206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593、132105**号)、2207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368、132103**号)、2208室(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3210685、132106**号)五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倪明连、林连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聚景园3幢地下室128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93471、4934**号)、12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93469、4934**号)、130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93488、4934**号)三处车位,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有坐落于温���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90弄1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90**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城商务楼9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329**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地下室4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161**号)、50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3161**号)两处车库,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东小区20幢106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海区字第01281**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龙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1162**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268967.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案外担保人毛晨阳、姜红霞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香格里拉别墅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龙巷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倪明连、林连贞��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的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目前正由另案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倪明连、林连贞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商务楼、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地下室、瓯海区景山街道东小区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0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搜索“”